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7 條 社會及家庭

    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

    衛生福利部
  • 自來水法|自來水法-第 80 條 水利

    未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興建自來水工程或經營自來水事業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其停止或停業。

    經濟部
  • 銀行法|銀行法-第 61-1 條 銀行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銀行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暨期貨管理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第 87 條 證券暨期貨管理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經理期貨交易時,應於委任前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交付風險預告書,並與客戶簽訂書面委任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第 88 條 私立學校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
  • 電業法|電業法-第 85 條 能源

    同業公會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業者加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裝有電力...

    經濟部
  • 商標法|商標法-第 88 條 智慧財產權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前項用以指示會員...

    經濟部
  • 專利法|專利法-第 87 條 智慧財產權

    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

    經濟部
  •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 78 條 智慧財產權

    (刪除)

    經濟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82 條 商業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

    經濟部
  • 水利法|水利法-第 67 條 水利

    高地所有權人以人為方法,宣洩洪潦於低地,應擇低地受損害最少之地點及方法為之,並應予相當補償。

    經濟部
  • 鐵路法|鐵路法-第 67-3 條 鐵路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或未有效訓練及管...

    交通部
  • 公路法|公路法-第 74-1 條 公路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

    交通部
  • 船舶法|船舶法-第 79 條 航政

    小船所有人申請檢查、丈量,航政機關應派員前往就地實施或通知至指定港口辦理。

    交通部
  •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 65 條 航空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普通航空業準用之。

    交通部
  • 醫療法|醫療法-第 84 條 醫事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衛生福利部
  • 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6 條 社會保險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未達第六十七條所定設置基準或應占總病床之比率者,依其不足數每床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衛生福利部
  • 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8 條 大氣環境

    公私場所具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該固定污染源,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

    環境部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2 條 基本法規

    大陸地區人民之捐助行為,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捐助財產在臺灣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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