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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 88 條

商標法|第 88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3-05-24

內容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前項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

相關法律條文 - 商標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商標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商標法-第 81 條(第 81 條)
  • 商標法-第 82 條(第 82 條)
  • 商標法-第 83 條(第 83 條)
  • 商標法-第 84 條(第 8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