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8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公私場所具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該固定污染源,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