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06 條 能源

    地下配線設備及配件等裝置之非帶電金屬部分、金屬接線箱盒及電纜金屬被覆層,應依本規則有關規定加以接地。

    經濟部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06 條 能源

    低壓架空接戶線之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架空單獨及共同接戶線之長度以三十五公尺為限。但架設有困難時,得延長至四十五公尺。 二、連接接戶線之長度自第一...

    經濟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273 條 航政

    發話機之性能與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之頻率一五六‧八兆赫及一五六‧三兆赫外,並應有附表六所列為業務所需之頻率。 二、頻率容許差度不得超過百萬分之...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58 條 航空

    渦輪發動機之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或載客座位數超過九座者,應備有具危險地形預警功能之接近地面警告系統。 前項接近地面警告系統應備有自動提...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5 條 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 二、與電路無關之...

    勞動部
  • 民法|民法-第 290 條 法律事務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270 條 檢察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務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261 條 商業

    債券為無記名式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改為記名式。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5 條 國土管理

    高層建築物之配管立管應考慮層間變位,一般配管之容許層間變位為二百分之一,消防、瓦斯等配管為百分之一。

    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55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07 條 能源

    導線管裝設於不能檢視之隱蔽處所或建築結構內者,應於部分或全部裝設完成埋設前,由電器承裝業會同建築監工或監造技師負責檢查,作成紀錄。

    經濟部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07 條 能源

    低壓架空接戶線在建築物或支持物上之固定點位置,儘量接近電度表或總開關。

    經濟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274 條 航政

    收話機之性能與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靈敏度應在輸入信號低至二微伏時可產生二十分貝之信號噪音比。 二、各接收頻率均應預先調整完妥,配合發話機頻率同時變...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59 條 航空

    飛機應依下列規定裝置緊急定位發報機: 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應裝置一具以上任何型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但符合第二款之規定者不適用。 二、中華...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6 條 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電力設備之裝設及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

    勞動部
  • 民法|民法-第 291 條 法律事務

    連帶債權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受其利益。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 檢察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
  • 公司法|公司法-第 262 條 商業

    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公司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公司債債權人有選擇權。 公司債附認股權者,公司有依其認購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認股權憑證持...

    經濟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6 條 國土管理

    高層建築物配管管道間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瓦斯管之管道間應單獨設置。但與給水管或排水管共構設置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56 條 國土管理

    (刪除)

    內政部
‹ 1 1594 1596 17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