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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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民法|民法-第 1141 條 法律事務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42 條 法律事務

    (刪除)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43 條 法律事務

    (刪除)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44 條 法律事務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45 條 法律事務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46 條 法律事務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47 條 法律事務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48 條 法律事務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48-1 條 法律事務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49 條 法律事務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50 條 法律事務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51 條 法律事務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52 條 法律事務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53 條 法律事務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54 條 法律事務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55 條 法律事務

    (刪除)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56 條 法律事務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56-1 條 法律事務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57 條 法律事務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法務部
  • 民法|民法-第 1158 條 法律事務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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