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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法務部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法務部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法務部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法務部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
法務部家長管理家務,應注意於家屬全體之利益。
法務部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法務部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法務部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法務部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法務部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法務部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
法務部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法務部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法務部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法務部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法務部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法務部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法務部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法務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