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顯示 20 / 36923 條法律條文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35 條
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1 條
(刪除)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90 條
扁平導體電纜應內含一條扁平導線作為設備接地導線。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02 條
航空器氧氣之供應,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加壓航空器飛航於三萬五千呎以上空層時,操控駕駛員應戴上及使用氧氣面罩,其氧氣應全...
-
民法
民法-第 374 條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36 條
法院依前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於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前,得提前為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處分。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2 條
建築物以結構混凝土建造之技術規則,依本章規定。 各種特殊結構以結構混凝土建造者如弧拱、薄殼、摺板、水塔、水池、煙囪、散裝倉、樁及耐爆構造等之設計及施工...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91 條
於任何地點不得有三條以上之扁平導體電纜交叉配置。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03 條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時,應符合附件二十四之規定,始得飛航。但經民航局發給特種適航證書據以執行飛航作業者,不在此限。
-
民法
民法-第 375 條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前項情形,出賣...
-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37 條
有重要事由時,法院得解任清算人。 清算人缺額或有增加人數之必要時,由法院選派之。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2-1 條
結構混凝土構材與其他材料構材組合之構體,除應依本編各種材料構材相關章節之規定設計外,並應考慮結構系統之妥適性、構材間之接合行為、力的傳遞、構材之剛性及...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92 條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組件應採適用之黏著劑或機械性鐵閂系統,錨固於地板或牆壁上。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04 條
航空器裝置航管雷達迴波器,應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
民法
民法-第 376 條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
-
公司法
公司法-第 338 條
法院得隨時命令清算人,為清算事務及財產狀況之報告,並得為其他清算監督上必要之調查。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333 條
結構混凝土之設計,應能在使用環境下承受各種規定載重,並滿足安全及適用性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