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到、走得到的問題
- 路燈不亮、燈桿傾斜
- 路面坑洞、人行道破損
- 排水溝阻塞、異味、孳生蚊蟲
- 公園設施損壞、樹木傾倒或過度遮蔽
- 髒亂點、廢棄物堆置、閒置空地雜草
- 路邊標線模糊、標誌遭遮蔽
- 閒置車輛長期占用道路
里長是無給職的民選職務,任期四年。哪些事找里長真的比較快、哪些事非得直接找權責機關,這一頁把法律怎麼寫攤開來說。
洽溪里里長參選人 蔡佩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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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 2026-08-15
里長這個職務的四個關鍵事實
任期與無給職依《地方制度法》第 59、61 條;事務補助費金額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 (最新修正公布日 113 年 6 月 19 日);1999 服務方式依桃園市政府公告。完整出處見文末資料來源。
談里長能做什麼之前,得先知道這個職務在法律上是什麼。答案比多數人想的更精簡—— 《地方制度法》關於村里長的條文只有三條,而這三條決定了里長權限的天花板。
這一條有三個重點常被誤解。第一,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里長不是區公所的上級, 也不是它的下屬員工,而是在區長指揮監督下辦理里公務的民選職務。 第二,職務範圍是「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法律沒有逐項列舉, 所以實務上的服務內容其實有相當彈性,也因此各里的差異很大。 第三,如果兩次登記都沒人參選,區公所可以遴聘一位符合資格的里民擔任,任期只到那一屆結束。
「無給職」三個字常引起誤會。里長確實沒有薪水,但區公所每月會編列一筆 事務補助費,用途是處理里事務。金額規定在另一部法律:
同條也要求為村里長投保金額五百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 這部條例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是民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其中部分條文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 要注意的是,這筆錢在定位上是處理里事務的公費,不是薪資所得, 這也是為什麼里長不算公務人員、沒有公務人員的考績與退休制度。
這是里民表達意見最正式的管道,實施辦法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訂。 另依同法第 3 條,鄉以內的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的編組為里, 而村、里以內的編組為鄰——這一句話就是里長與鄰長關係的法律起點。 第 5 條則規定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這四個角色最常被混為一談,尤其是「里幹事」——很多人以為那是里長的助理, 其實他是區公所的公務人員。搞清楚分工,才知道一件事要往哪裡送。
| 比較項目 | 里長 | 鄰長 | 里幹事 | 區公所 |
|---|---|---|---|---|
| 怎麼產生 | 里民選舉產生;兩次無人登記時得由區公所遴聘(地制法 §59) | 由地方政府依自訂規定遴聘,地方制度法未規定 | 公務人員任用,配置於區公所 | 市政府所屬的區級行政機關 |
| 是不是公務員 | 不是。無給職民選職務(地制法 §61) | 不是 | 是,編制內公務人員 | 機關本身 |
| 錢怎麼算 | 無薪;每月事務補助費 5 萬元,春節另發(補助條例 §7) | 依各地方政府規定,標準不一 | 公務人員薪給 | 編列預算 |
| 管的範圍 | 整個里的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地制法 §59) | 所屬的那一鄰(地制法 §3: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 協助辦理里內公務、文書與行政作業 | 轄區內的法定行政業務 |
| 最擅長什麼 | 知道問題在哪、找得到人、能追進度、能把零散意見彙整成一件事 | 訊息傳達、資料分送、鄰內狀況反映 | 把里的需求轉成公所的行政程序 | 正式受理、核發、派工、開案 |
| 不能做什麼 | 不能核准、不能施工、不能裁決糾紛、不能代替機關發證明 | 同左,且無獨立權限 | 不能逾越公所的法定權限 | 不能受理非其權責的事項 |
| 什麼時候找他最快 | 不確定該找誰、需要有人幫忙判斷與追蹤時 | 只是要傳個話、拿個表單時 | 已經確定要走公所程序時 | 要留下正式案號、要正式文件時 |
以下依性質分成五類。要提醒的是:這些多屬實務上的服務慣例, 不是法律課予里長的義務,各里投入程度本來就不同; 而且里長能做的是「反映、協助、追蹤」,最終處理權仍在權責機關。
這一節可能比上一節更省時間。以下事項里長沒有權限處理, 繞路只會拖延——尤其是有法定期限或涉及人身安全的事。
| 你想辦的事 | 正確窗口 | 為什麼不是里長 |
|---|---|---|
| 戶籍遷入、遷出、地址變更 | 戶政事務所 | 戶籍登記是戶政的法定業務,且有申請期限 |
| 印鑑登記、申請印鑑證明 | 戶政事務所 | 印鑑證明由戶政核發,里長無核發權 |
| 身分證補換、戶籍謄本 | 戶政事務所 | 同上 |
| 土地或建物登記、地籍圖 | 地政事務所 | 產權登記屬地政業務 |
| 房屋稅、地價稅疑義 | 稅捐稽徵機關 | 課稅事項由稅捐機關認定 |
| 社福補助的正式申請與審核 | 區公所(社政窗口) | 里長可協助說明與轉介,但核定權在機關 |
| 申請鄉鎮市區調解 |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 里長的協調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
| 噪音、空污、惡臭檢舉 | 環保主管機關 | 需由稽查人員到場認定並依法處理 |
| 違規停車、交通違規 | 警察機關 | 取締權在警察 |
| 家暴、疑似詐騙、人身安全 | 110 或相關專線 | 爭取時間最重要,不要等轉達 |
| 火災、救護、受困 | 119 | 同上 |
| 大樓內部的管理費、規約爭議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屬社區內部自治事項 |
這是最常見的誤解之一。實務上部分機關會接受里長出具的證明或會章作為佐證之一, 但里長並不是法定的證明核發機關,某項申請要不要里長證明、 接不接受里長證明,完全取決於受理機關自己的規定。
長者相關福利是里辦公處最常被詢問的一類,也是最容易「聽鄰居說」而弄錯的一類。 這裡把桃園市敬老愛心卡的規定完整列出——它是少數規定明確、可以逐項核對的項目。 里長在這些事情上的角色是提醒、說明與協助聯絡,核發與審核一律在機關。
| 項目 | 規定 |
|---|---|
| 申辦資格 | 設籍本市且年滿 65 歲以上長者,或年滿 55 歲以上原住民。生日當月第 1 個工作天即可辦理。 |
| 應備資料 |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 6 個月內 2 吋半身、正面脫帽彩色照片 1 張。55 歲以上原住民需額外附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
| 可以代辦嗎 | 可以。委託他人代辦須備委託人申請表(申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上述應備資料,以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
| 去哪裡辦 | 本市 13 區公所臨櫃申辦,可跨區。因涉及社福補助須在區公所驗證身分證明資料,市立圖書館不能申辦。 |
| 辦理時間 | 隨到隨辦,申辦市民卡時間 08:00–17:00。 |
| 每月點數 | 每月補助社福點數 800 點;設籍復興區者每月 1,000 點。點數限當月使用,未用完不累計到下月。 |
| 點數能用在哪 | 市府簽約公車路線(含市區、公路及國道客運)、桃園機場捷運全線、愛心計程車、臺灣鐵路(起訖站之一須為本市車站,單趟上限 70 點)、市立游泳池與國民運動中心場館及場地租借。 |
| 要注意 | 票卡採記名方式,應由受補助本人親自使用,不得轉讓或借他人使用,使用時應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供查核。違反規定者停止補助及使用一年,第二次三年,第三次以上五年。 |
在大樓密集的重劃區,這三者的界線特別容易模糊: 住戶有事先問管委會,管委會說要問里長,里長說那要成立協會才好推—— 其實它們的法源與能做的事完全不同。
| 里辦公處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社區發展協會等人民團體 | |
|---|---|---|---|
| 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 5 條設村里辦公處、第 59 條置里長)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規,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 |
| 範圍 | 整個里,不分是不是大樓住戶 | 該棟(或該社區)建築物的共用部分與住戶 | 依章程所定的宗旨與區域 |
| 經費 | 區公所編列的事務補助費 | 住戶繳納的管理費 | 會費、捐助、專案補助等 |
| 能做 | 里公務與交辦事項、對外與市府對口 | 共用部分維護、規約執行、管理費收支 | 依章程辦理活動、承接方案 |
| 不能做 | 不能介入單一社區的內部自治事項 | 權限不及於社區之外的公共領域 | 不能取代機關的法定職權 |
實務上最有效率的做法是各自歸位:大樓內部的事交給管委會, 依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處理;跨出大門的公共議題交給里辦公處, 由里長彙整需求並與市府各局處對口; 而如果要長期辦活動、承接方案或申請補助, 成立立案的人民團體會比用個人名義更容易持續。
災害應變有一套法定體系:中央到地方設有災害應變中心, 由各級政府依災況啟動。里長不在指揮鏈的決策端, 但在資訊的最後一哩上幾乎無可取代—— 誰家有臥床長輩、哪條巷子每逢大雨必淹、哪一戶只有老人在家, 這些資訊通常只有在地的人知道。
在大樓比例高的地區,近年常見的做法是讓各棟管理委員會與里辦公處建立聯繫管道, 災時能快速互通狀況、共享人力與物資。 這類協作屬於社區自主,沒有法定強制力,成效取決於平時有沒有真的建立關係。
里長不是公務人員,而是由里民選出的民選職務。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明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區公所編列事務補助費,補助項目與標準以法律定之。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事務補助費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 5 萬元,原住民族地區再加二成,並於春節期間另發。這筆錢的定位是處理里事務的公費,不是薪資。
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沒有連任次數上限。若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都無人申請登記,得由區公所就具候選人資格的里民遴聘,遴聘者的任期以該屆任期為限。
依地方制度法第 3 條,區以內的編組為里,里以內的編組為鄰,所以鄰是比里更小的單位。里長是民選、法律明定其職務與事務補助費;鄰長則未見於地方制度法的職權規定,實務上由各地方政府依自訂規定遴聘,主要協助里長傳達訊息、分送資料與反映鄰內狀況。鄰長的遴聘方式與補助標準各縣市不同,應以當地民政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里幹事是區公所編制內的公務人員,行政上隸屬區公所(多由民政課管轄),負責協助辦理里內的公務與文書;里長則是民選、無給職。兩者是分工不是上下級:里長受區長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里幹事以公所人員身分協助里政作業。需要正式收件、核章或行政程序的事項,最終仍要回到區公所或權責機關受理。
兩條路都通,差別在留不留紀錄。找里長的好處是他熟悉里內狀況、知道問題點在哪,也能一起追;但里長沒有核准或施工的權限,最後仍是由權責機關派工。若希望有正式案號可以追蹤,建議直接撥桃園市民諮詢服務熱線 1999(市內直撥 1999,外縣市撥 03-2189000,24 小時服務、10 分鐘免付費),或使用市府陳情系統。急迫的公共安全狀況(例如電線掉落、路面塌陷)應先報警或通報消防。
不是。桃園市市民卡-敬老卡要到本市 13 區公所臨櫃申辦(可跨區),因涉及社福補助須在區公所驗證身分證明資料,市立圖書館不能辦理。申辦資格為設籍本市且年滿 65 歲以上長者,或年滿 55 歲以上原住民,生日當月第 1 個工作天即可辦理。應備國民身分證正本與 6 個月內 2 吋半身正面脫帽彩色照片 1 張,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辦。里長能幫的是提醒、說明與協助聯絡,不是代替公所核發。
實務上有些機關會接受里長出具的證明或會章作為佐證之一,但里長並非法定的證明核發機關,各項申請要不要、接不接受里長證明,完全取決於受理機關的規定。正確作法是先問「受理這件事的機關」需要什麼文件:戶籍相關以戶政事務所核發的戶籍謄本為準,經濟弱勢身分則以社政機關的審核結果為準。不要先去請里長蓋章,再回頭發現機關不收。
里長可以居中協調,但沒有裁決或強制的權力,協調結果也沒有強制執行力。噪音可向環保主管機關檢舉並由稽查人員認定;建物漏水屬私權糾紛,公寓大廈可先循管理委員會與規約處理,談不攏可向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循民事途徑。涉及人身安全、家暴或立即危險,應直接報警,不要因為等里長回覆而延誤。
兩者管的範圍不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處理的是該棟建築物的共用部分、規約與管理費,權限僅及於社區內部。里辦公處面對的是整個里的公共事務,也是市府各項政策、防災與福利訊息傳達到住戶的節點。大樓內部的事情找管委會,跨出大門的公共議題、需要與市府對口的事情找里長,兩者不衝突。
災害應變的法定體系是市府與區公所的災害應變中心,里長在其中扮演在地通報與傳達的角色:協助掌握里內受影響情形、通報災情、協助弱勢與獨居長者的關懷聯繫,以及在必要時協助引導居民前往開設的避難收容處所。避難收容處所的開設與否由主管機關依災況決定,實際地點請以區公所或市府當次公告為準,不要沿用舊資訊。
里民活動中心多由區公所管理、里辦公處協助排程,借用資格、時段、收費與是否限里民,各里與各區的規定並不一致。要借用請直接洽詢所在地的區公所或里辦公處,以該處當年度公告的借用要點為準。
社區名稱、建案名稱與行政里界是三回事,同一個社區也可能因為門牌落點而分屬不同里,重劃區尤其常見。最可靠的方式是以門牌地址向戶政事務所或區公所查詢所屬里別,區公所網站通常也有各里里長的聯絡資訊與里辦公處地址。不要用建商廣告或房仲頁面上的說法來認定里別。
地方制度法第 60 條規定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訂。也就是說「可不可以、怎麼召集、要多少人連署」要看你所在縣市的實施辦法,請洽區公所民政窗口取得該辦法的現行條文。
可以。里長受區長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地制法 §59),對里政事務的意見可以向區公所反映,或透過 1999 市民諮詢服務熱線陳情。不過要留意:里長是民選職務,對於「服務熱不熱心」這類非違法事項,最終的問責機制是選舉本身。
反映公共環境問題(路燈、坑洞、髒亂點)通常不看戶籍,因為那是公共事務。但涉及設籍條件的福利與補助(例如敬老卡要求設籍本市),戶籍就是硬條件,里長幫不上忙。另外,部分里辦活動會限里民參加,各里規定不同。
本文所引法條以查閱當日的全國法規資料庫版本為準;地方性規定(鄰長遴聘、活動中心借用、 重陽敬老禮金等)各縣市不同且逐年調整,本文刻意不寫具體數字,請以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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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能幫的事很多,
但最要緊的,是有事的時候找得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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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公共資訊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能取代主管機關的正式函釋。 法規與地方規定均可能修正,實際權益請以受理機關的當次認定為準; 涉及人身安全或急迫危險時,請直接撥打 110 或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