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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重點提醒
禁止輸入
保育類熱帶魚類屬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輸入,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一般商業進口不得輸入。 進口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或CITES附錄列管之瀕危熱帶魚種,須檢附出口國核發之CITES許可證,並經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同意。
主管機關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洋野生動物貿易管理)
法律依據
野生動物保育法、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罰則
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保育類熱帶魚類

保育類熱帶魚: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或CITES附錄列管之瀕危熱帶魚種,進出口須主管機關許可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1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1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印尼 0.21 公噸 96.33%
  2. 馬來西亞 0.01 公噸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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