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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蟲菊或含魚藤酮植物根之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
菊科(Tanacetum cinerariifolium)除蟲菊或豆科(Derris)魚藤根萃取物,天然殺蟲劑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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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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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公約(CITES)別表第2 第35之2
部分
沉香(Aquilaria)、蘆薈等特定植物萃取若屬 CITES 物種,出口需輸出承認。 (經濟產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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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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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口農藥,應依405規定辦理。(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三)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應依552規定辦理。(四)進口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應依553規定辦理。(五)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檢具經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核發之證明文件辦理通關放行。
相關法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3 條 第 55 條
適用條文 第 13 條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 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 廢棄、輸出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運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於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分級運作量者…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應依規定檢附許可文件辦理;若屬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而未經許可擅自輸入者,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違反罰則 第 55 條查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其運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 看全文 ›
農藥管理法 第 9 條 第 45 條
適用條文 第 9 條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農藥前,除公告不列管者外,應先經農業部核准登記並取得農藥許可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屬偽農藥,輸入禁用農藥者最重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查看 農藥管理法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12 條 第 33 條
適用條文 第 12 條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程序、許可證之變更、展延、補發、換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作為核發及展延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基準;動物用…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動物用藥品(含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前,應將成分、性能、製法等資料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登記,取得輸入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動物用禁藥,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禁藥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45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33 條查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9 條 第 46 條
適用條文 第 9 條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效力)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 前項取得許可證之環境用藥屬一般環境用藥者,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上公告其製造或輸入廠商、產品名稱、許可證字號、成分、性能及產品標示等資料,方便一般民眾查詢。 輸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環境用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應依規定取得環境部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後辦理;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可處負責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46 條查看 環境用藥管理法 ›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製造、加工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劣質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條或第八條第三款之環境用藥…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