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79090006 本章其他各種動植物或微生物油脂或其餾分物製成之可食用混合品或調製品,第1516節食用油脂或其餾分物除外

本章各種動植物或微生物油脂調製成之其他可食用混合油脂製品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9%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20%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830 (一)進口食品及相關產品,應依F01辦理。(二)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3規定辦理。(三)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應依251規定辦理。(四)進口生質柴油用油脂,應依255規定辦理。(五)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登記之進口人,輸入油脂非屬應向上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文件。(六)進口本項貨品未取得上開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者,不准進口。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藥事法 :適用條文 第 39 條 —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 輔助說明:本項如屬人用藥品應依藥事法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82 條 —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貿易法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輔助說明:本貨品輸入前須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證或檢附指定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並依許可證內容辦理進口;未依規定取得許可或違反輸入管制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1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薑油 NO.10B(2017-09-01)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薑油NO.10B,成分為70.3%食用米油、28%薑、1.1%醱酵醋、0.3%蔥、0.3%烘焙芝麻,其製作係將食用米油以小火加熱,將薑放入浸漬,並添加醱酵醋、蔥、烘焙芝麻等原料調合,直到薑之本體風味充分溶合完成,再過濾殘體,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517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517.90.90.00-6「其他可食用動植物油脂混合品或調製品,第1517節食用油脂或其餾分物除外」。 材質成分::原料:食用米油 70.3%、薑 28%、醱酵醋 1.1%、蔥 0.3%、烘焙芝蔴 0.3% 最終產品未含實體薑、蔥及芝麻 功能用途::適用於食品加工的調味料 發文文號 106AA0536
  • 申報貨品::No1165特製大蒜香味油 <日文名:No1165特製黑マ一油>(2016-12-01)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成分及製程說明,係以豬油經加熱攪拌後,加入大蒜及抗氧化劑(維生素E),再混合攪拌、充填、裝箱等加工製成調製豬油(含大蒜),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517節之詮釋及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517.90.90.00-6「其他可食用動植物油脂混合品或調製品,第1516節食用油脂或其餾分物除外」。 材質成分::主要組成材質:豬油 88.2%、大蒜 11.8%、抗氧化劑(維生素E) 功能用途::此香味油主要用於拉麵湯之調味所用、每碗湯與此調味油比例約為30:1 發文文號 105AA0963
  • 申報貨品::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藻油粉(2015-09-07)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藻油粉,成分為海藻油(含35-50%DHA等)≧22%、麥芽糊精≦67%、酪蛋白≦8%、維生素E≦1%、抗壞血酸鈉≦3%、抗壞血酸棕櫚酸酯≦0.05%,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517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517.90.90.00-6。 材質成分::海藻油(二十二碳六烯酸(DHA) 35-50%、棕櫚酸 10-35%、十八碳烯酸 5-15%、二十二碳五烯酸 0-15%、亞麻油酸 0-5%、二十二碳五烯酸(EPA) 0-1%、其他 0-10%)≧22% 麥芽糊精≦67%、酪蛋白≦8%、維生素E≦1%、抗壞血酸鈉≦3%、抗壞血酸棕櫚酸酯≦0.05% 功能用途::補充不飽和脂肪酸 發文文號 104AA0534
  • 申報貨品::Sprink 型號:13200 規格:6cans × 450g/carton(2015-06-12)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噴霧式烤盤脫模油,依檢附資料,成分為Canola oil(66%)、Hydrocarbon gas(29.98%)、Emulsifier(E322(Soy lecithin)(4.0%))、Antioxidant(E307)(0.02%),參據HS註解第34章章註1及對第1517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517.90.90.00-6。 材質成分::Canola oil(66%)、Hydrocarbon gas(29.98%)、Emulsifier(E322(Soy lecithin)(4.0%)) Antioxidant(E307)(0.02%) 功能用途::tin release agent for cakes噴霧式烤盤脫模油(製作蛋糕時防止沾黏 容易脫模用) 發文文號 104AA0341
  • 申報貨品::Life Nutrition-兒童魚油(檸檬風味)(2014-12-03)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由魚油+維他命E 94.88%、米糠油3.12%及天然檸檬香料油2%為膠囊內原料,將其填充至由明膠、甘油(稠化劑)及水製成之軟膠囊中,形成裸粒,供食用,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517節之詮釋及高雄關(089)高預字第0042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1517.90.90.00-6,輸入規定「830」,應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另參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北字第1030037547號函,應屬膠囊狀食品管理,輸入規定「511」。 材質成分::濃縮魚油 285毫克、米糠油 9.4毫克、水、天然檸檬香料 6毫克、外殼成份(含明膠、甘油) 146毫克、維生素E 功能用途::一般食品/保健食品提供食用 發文文號 103AA0778
  • 申報貨品::鮮蝦魚板湯麵醬包(5.32g)(2011-01-21)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成分表及製程等資料說明,係由精製棕櫚油84.10%與芝麻油10.50%為主成分之調製品,依HS註解對稅則第1517節「..可食用動植物油脂混合品或調製品..且可含有少量添加之..調味料、維他命..」之詮釋及(91)高預字第0434號稅則預核案例,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1517.90.90.00-6號。 材質成分::精製棕櫚油84.10%,芝麻油10.50%,海鮮抽出物5.4% 功能用途::調味,速食麵(桶麵)使用之調味品 發文文號 100BA018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馬來西亞 2,190.01 公噸 47.50%
  2. 新加坡 957.83 公噸 20.78%
  3. 日本 344.97 公噸 7.48%
  4. 荷蘭 235.27 公噸 5.10%
  5. 越南 154.11 公噸 3.34%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 15171000002 人造奶油,液態人造奶油除外
  • 15179010003 液態人造奶油
  • 15179020001 酥脆油
  • 15011000000 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
  • 15012000008 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其他豬脂
  • 15019000003 第0209節除外之禽脂
  • 15021010007 第1503節除外之牛、羊脂,已熬製,酸價不超過1
  • 15021020005 第1503節除外之牛、羊脂,巳熬製,酸價超過1
  • 15029000002 第1503節除外之牛、羊脂,未熬製
  • 15030011007 豬、牛、羊硬脂,酸價不超過1
  • 15030012006 豬、牛、羊硬脂,酸價超過1
  • 15030021005 豬、牛、羊脂油,酸價不超過1
  • 15030022004 豬、牛、羊脂油,酸價超過1
  • 15041000007 魚肝油及其餾分物
  • 15042000005 魚類油脂及其餾分物(魚肝油除外)
  • 15043000003 水產哺乳動物之油脂及其餾分物
  • 15050010006 純淨羊毛脂
  • 15050090009 其他羊毛脂及其衍生之脂肪質
  • 15060010005 蛋黃油
  • 15060020003 骨髓油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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