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41100005
含菸葉或複合菸葉之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
含菸葉或複合菸葉之非燃燒式吸入產品,如加熱菸(HNB)菸彈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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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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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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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免附:(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二)酒:5公升。二、進口供分裝之菸,業者於報關時應報明其用途,並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
相關法律菸酒管理法 第 16 條 第 45 條
適用條文 第 16 條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以公司為限。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合夥或獨資事業,其負責人於修正施行後未變更者,不在此限。 申請設立菸酒進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菸酒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同意文件(自用且未逾免附數量者除外);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即輸入菸酒者屬輸入私菸、私酒,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查看 菸酒管理法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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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文件。二、入境旅客攜帶供自用且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免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文件;其以不隨身行李輸入者,應於進口報單填列免證通關代碼DHP00000000001;其中必要之組合元件限量2組(套)。
相關法律菸害防制法 第 7 條 第 26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 經向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完成申報之菸品有新發現健康風險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其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應限期命業者回收及停止製造、輸入;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未經核定通過者,限期命其回收或銷毀並禁止製造、輸入。 前二項所定應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菸品(以下稱指定菸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含加熱菸等),業者應於輸入前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經核定通過,始得輸入;未經核定通過即輸入指定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者,最高可處新臺幣五千萬元罰鍰,並令限期回收、銷毀或退運。
違反罰則 第 26 條查看 菸害防制法 ›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造、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造、輸入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 看全文 ›
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第 2 條
適用條文 第 2 條指定菸品(以下稱產品)應由製造、輸入業者(以下稱業者)於製造、輸入前,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公告指定之一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但備有研究或試驗計畫,產品無商品化包裝,非供販賣,其數量不逾供研究或試驗之用,且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應檢附之產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得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專案製造或輸入必要之數量。 第一項申請,其產品為…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 ›輸入指定菸品前,輸入業者應於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輸入;旅客攜帶供自用且經核定通過審查者得免附同意文件。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 列管標記
- C
- 列管類別
- (C)菸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 適用稅率
- 依菸酒稅法
菸酒稅法第 7 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 1,590 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 1,590 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 1,590 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 1,590 元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 1,590 元,取其高者。 菸害防制法第 4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 1,000 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 1,000 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 1,000 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 1,000 元或每千支新臺幣 1,000 元,取其高者。 (菸酒稅法 114-01-24 修正)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南韓 309.20 公噸 68.24%
- 波蘭 120.21 公噸 26.53%
- 印尼 13.98 公噸 3.09%
- 日本 7.89 公噸 1.74%
- 義大利 1.82 公噸 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