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章「菸類及已製菸類代用品;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無論是否含尼古丁;其他供人攝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產品」進口關稅多少?21 個號列的稅率與輸入規定
速答:第 24 章要繳多少關稅?
第 24 章「菸類及已製菸類代用品;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無論是否含尼古丁;其他供人攝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產品」共有 21 個稅則號列,第一欄稅率最常見的是 15%。其中 0 個號列為 0%(占 0%),從價稅率最高 27%。14 個號列標有輸入規定代號,最常見的是 463(8 個號列)。進口時另依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及貨物稅、菸酒稅等)後的金額課徵營業稅,小額免稅規定見下方常見問題;實際應繳稅額以海關核定為準。
第 24 章的號列稅率怎麼分布?
- 0% 0
- 超過 0% 至 5% 5
- 超過 5% 至 10% 0
- 超過 10% 16
- 從量或其他計稅方式 0
依各號列第一欄稅率計算,共 21 個號列。資料來源:好運器稅則庫(同步財政部關務署稅則資料),2026-09-16 彙總。
第 24 章常見哪些輸入規定代號?
輸入規定代號標在號列上,代表進口前可能要辦的檢驗、檢疫、許可或大陸物品管制。代號可能只涉及號列下的部分商品,請點進號列看完整說明。號列沒有代號,代表貿易管制面准許輸入、免簽發許可證,但不代表免檢驗檢疫或免稅。
463
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免附:(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
8 個號列
503
進口人用藥品(包括製劑、原料藥、助診藥類及人用生物製劑):應檢附(一)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及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輸入)藥品許可證影本,或(二)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同意文件。
4 個號列
111
管制輸入。
2 個號列
516
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文件。二、入境旅客攜帶供自用且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免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文件;其以不隨身行李輸入者,應於進口報單填列免證通關代碼DHP000000000…
1 個號列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1 個號列
本章屬稅則第 1 至 24 章(動植物產品、油脂、調製食品、飲料與菸類等),不在大陸工業產品少量輸入免辦輸入許可證公告的範圍內。標 MW0 的大陸物品,除法規另有例外或經專案核准外,不准輸入,不論郵寄或快遞都一樣。
第 24 章有哪些稅則號列?
2401 原料菸葉;菸葉下腳
- 24011010007黃色種(維吉尼亞)未除骨菸葉13%
- 24011090000其他未除骨菸葉13%
- 24012010005黃色種(維吉尼亞)部分或全部除骨菸葉13%
- 24012090008其他部分或全部除骨菸葉13%
- 24013000005菸葉下腳13%
2402 菸葉或菸葉代用品所製之雪茄菸、呂宋菸、小雪茄菸及紙菸
- 24021000008含菸葉之雪茄菸、呂宋菸及小雪茄菸20%
- 24022000006含菸葉之紙菸27%
- 24029010009含菸葉代用品之雪茄菸、呂宋菸及小雪茄菸20%
- 24029020007含菸葉代用品之紙菸27%
2403 其他加工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包括「均質」或「複合」之菸葉;菸葉成分抽出物及菸精
- 24031100006符合本章目註一所述之水菸草15%
- 24031900008其他菸15%
- 24039100009均質或複合菸葉15%
- 24039910009菸葉成份抽出物及菸精15%
- 24039990903其他加工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15%
2404 含菸葉、複合菸葉、尼古丁、或菸葉、尼古丁代用品之產品,以非燃燒方式吸入;其他供人攝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產品
- 24041100005含菸葉或複合菸葉之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15%
- 24041200102含尼古丁之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戒菸輔助用產品5%
- 24041200905其他含尼古丁之以非燃燒方式吸入產品5%
- 24041900007其他,以非燃燒方式吸入者15%
- 24049100008以口服方式攝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產品5%
- 24049200007以皮膚吸收方式攝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產品5%
- 24049900000其他供人攝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產品5%
稅則上的第一、第二、第三欄稅率差在哪?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二把稅率分成 3 欄:第一欄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第二欄只適用兩種情形的「特定」進口貨物: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或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國家或地區的特定貨物;不能適用前兩欄的,才適用第三欄。同時可以適用第一欄與第二欄時,取較低的稅率。中國大陸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原則適用第一欄;第二欄對中國大陸只限 ECFA 早收清單的貨品。
本站各章與號列頁顯示的是第一欄稅率。第二欄在稅則表內以國別代碼標示適用對象,例如「免稅 (PA,GT,NI,SV,HN,NZ,SG)」;代碼只是稅則表上的標示,其中部分協定已停止或終止適用(如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宏都拉斯),實際適用以關務署公告為準。郵包的零星物品另有規定: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限額時,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外,按 5% 稅率課徵關稅;但單項或同號列物品合計超過新臺幣 2,000 元的,不算零星物品,要按各號列稅率課徵(總則五;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9 條)。這條 5% 規定的條文只涵蓋郵包與旅客,快遞貨物依各號列稅率計算。
常見問題
- 關稅:從價稅號列是完稅價格 × 稅率,從量稅號列按數量或重量計算(自中國大陸進口原則適用第一欄)。
- 營業稅:以完稅價格加計關稅後的金額為稅基,由海關代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第 41 條);另課貨物稅或菸酒稅的商品,稅基還要再加計。
- 推廣貿易服務費:法定上限為貨品價格萬分之 4.25(貿易法第 21 條),現行按完稅價格萬分之 4 計收,應繳金額未逾新臺幣 100 元者免收。
- 同一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個半年度(1–6 月、7–12 月)內適用免稅放行超過 6 次,當期之後的進口就不再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
- 同批快遞貨物不得拆開分別申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4 條)。
- 郵包超過限額時是整筆全額課徵,不是只課超出的部分(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8 條)。
本頁的法源與資料從哪裡來?
- 關稅法第 3 條: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關稅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 海關進口稅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修正日期 115 年 1 月 28 日):總則二稅率三欄、總則五郵包零星物品、解釋準則一至六。
- 關稅法第 21 條與《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的數額計算營業稅;第 41 條:進口貨物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7、8、9、11、12 條:新臺幣 2,000 元免稅、逾額按全額課徵、零星物品的定義、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給同一收件人的郵包合併計算、半年度逾 6 次不適用免稅。
- 經濟部 111 年 8 月 19 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 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同日經貿字第 111046035701 號公告:排除適用的貨品項目。
- 財政部 106 年 9 月 7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8778 號公告:同批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下免稅;財政部 106 年 5 月 26 日台財關字第 1061011007 號令:半年度內免稅放行逾 6 次不適用。
- 財政部關務署《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112 年版總說明:21 類、97 章(第 77 章保留)、第 98 章於 HS 架構外增訂,以及 8 碼稅則號別、10 碼貿易管理及統計分類,再加 1 位檢查號碼。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規定代號表》:輸入規定欄空白為「准許(免除簽發許可證)」。
使用限制:本頁統計由好運器稅則庫彙總,僅供查詢參考;號列歸屬、適用稅率與輸入規定以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及海關核定為準。本頁不構成個案稅則分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