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42000002 濃縮鈾235及其化合物;鈽及其化合物;含有濃縮鈾235,鈽或前述產品之化合物之合金、分散體(包括瓷金)、陶瓷產品及混合物
濃縮鈾-235(enriched U-235)及鈽(Pu),核武及核能燃料,國際管制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欄
- 0%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無機化學品部分規格屬安全保障管制(化學武器原料、飛彈相關);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581 應檢附核能安全委員會同意文件。
- 原子能法
:適用條文 第 26 條 — 游離輻射之防護,依左列規定:
一、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執照。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在工程完竣後,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作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
三、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人,應受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並應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之執照。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在使用前,應作游離輻射防護之安全檢查,檢查紀錄應存備查考。
… 輔助說明:進口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所有人應向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申請執照並取得同意文件;違反規定擅自輸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並沒收該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 違反罰則 第 32 條 —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並沒收其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
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原料者。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燃料者。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運用核子反應器者。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
-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前項之運作,應製作完整之料帳紀錄,妥善保存,定期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之運作過程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其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並得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之運作,或命採行必要之措施。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處分時,應以書面… 輔助說明: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非經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許可不得為之,並應製作完整料帳紀錄妥善保存;違反第15條第1項未經許可輸入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者,可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40 條 — 違反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快遞單號預報
請輸入快遞單號
在政府海關網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