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09030006 胱胺酸
胱胺酸:半胱氨酸二聚體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欄
- 7.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中國大陸)
-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進境範圍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國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與電腦儲存介質 ③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連帶禁止之禁止進境 7 類含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與精神藥物。(中國海關總署)
- 2026 官方目錄|兩用物項候選 5 項(部分):中國 10 位碼與台灣 CCC 僅共用 HS6;本號別候選包含:1C450.a.3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二异丙氨基乙酯、1C450.a.4 硫芥气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二(2-氯乙硫基)甲烷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CAS63918-90-1)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1C450.b.1 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另有 2 項請至稅則詳細頁展開。命中須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未命中仍須依品名、性能、用途及最終用戶判定。(商務部 / 海關總署) 監管證件代碼:3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限制出境 7 項:①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②國家貨幣 ③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④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⑤貴重中藥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為進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別涉及旅客攜帶、行李與寄遞申報;不等於所有商業出口無線電設備都要 SRRC。SRRC 型號核准適用於中國境內銷售、使用,商業出口是否須許可仍按兩用物項技術描述、用途與最終用戶判定。(中國海關總署)
-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國郵發〔2016〕107 號):19 類 188 種禁寄物品,集運高風險者:第 4 類壓縮和液化氣體(含打火機)、第 5 類易燃液體(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類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第 16 類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盜版品、假藥)、第 17 類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象牙、虎骨)。另《快遞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806 號,2025-06-01 施行)要求實名收寄、收寄驗視與安全檢查。(國家郵政局 / 公安部 / 國家安全部)
- 易製毒化學品與監控化學品出口管制(部分):易製毒化學品出口須申請許可;《禁用化學武器公約》監控化學品另受管制。麻黃鹼類(見 2939)管制尤嚴。(商務部 / 公安部 / 海關總署) 監管證件代碼:3
- 個人郵遞物品出境限值(寄台灣 800 元人民幣):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個人寄往港、澳、台地區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為 1000 元人民幣。⚠️ 800 元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超出者「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僅郵包內單一不可分割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者例外。另《海關法》第 46 條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者一律按貨物辦理。(中國海關總署)
- 一般出口程序:一般貨物出口須辦理出口報關(商品編號 10 碼)。集運包裹主流走跨境電商 9610「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經營主體須為企業),次之為快件貨物類(KJ2 報關單)或郵政 EMS/國際小包。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報即可。(中國海關總署)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中國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中國海關商品編號為 10 碼,第 7 碼起與台灣稅則號別不對應;且官方明訂「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兩用物項並規定「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故不得僅以號列判斷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現處於暫停實施期間,實際出口規定以中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026 官方兩用物項目錄:HS6 293090 共 5 項候選
商品範圍以官方品名與描述為準;中國10位海關商品編號僅供通關申報參考。台灣與中國只共用前6位HS,卡片關聯均屬候選提示。
-
1C450.a.3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例如: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二异丙氨基乙酯;中國商品編號 2930909042;3.烷基(甲基、乙
基、正丙基或异丙
基)硫代膦酸烷基
(氢或少于或等于
10个碳原子的碳链,
包括环烷基)-S-2-
二烷(甲、乙、正丙
或异丙)氨基乙酯及
相应烷基化盐或质
子化盐
例如:VX:甲基硫
代膦酸乙基-S-2-二
异丙氨基乙酯(CAS
50782-69-9)
-
1C450.a.4
硫芥气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二(2-氯乙硫基)甲烷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CAS63918-90-1)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中國商品編號 2930909041;4.硫芥气
2-氯乙基氯甲基硫
醚(CAS2625-76-5)
芥子气:二(2-氯乙
基 ) 硫 醚 ( CAS
505-60-2)
二(2-氯乙硫基)甲
烷 ( CAS
63869-13-6)
倍半芥气:1,2-二(2-
氯乙硫基)乙烷
(CAS3563-36-8)
1,3-二(2-氯乙硫基)
正 丙 烷 ( CAS
63905-10-2)
1,4-二(2-氯乙硫基)
正 丁 烷 ( CAS
142868-93-7)
1,5-二(2-氯乙硫基)
正 戊 烷 ( CAS
142868-94-8)
二(2-氯乙硫基甲
基 ) 醚 ( CAS
63918-90-1)
氧芥气:二(2-氯乙
硫基乙基)醚(CAS
63918-89-8)
-
1C450.b.1
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中國商品編號 2930909042;b.可作为生产
化学武器前体
的化学品:
1.胺吸膦:硫代磷
酸二乙基-S-2-二乙
氨基乙酯及相应烷
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CAS78-53-5)
-
1C450.b.4
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例如:1.甲基膦酰二氯2.甲基膦酸二甲酯3.丙基膦酸4.甲基膦酸5.乙基膦酸二乙酯6.环状膦酸酯A化学名:甲基膦酸(5-乙基-2-甲基-2-氧代-1,3,2-二氧磷杂环己-5-基)甲基甲基酯化学文摘登记号:41203-81-07.环状膦酸酯B化学名:甲基膦酸二[5-(5-乙基-2-甲基-2-氧代-1,3,2-二氧磷杂环己基)甲基]酯化学文摘登记号:42595-45-98.甲基膦酸二聚乙二醇酯化学文摘登记号:294675-51-79.甲基亚膦酸二乙酯10.甲基二氯化膦11.壤虫磷12.甲基亚膦酸单正丁酯13.甲基膦酸的脒基脲盐14.甲基膦酸二苯酯15.环状膦酸酯CU化学名:环状膦酸酯A和环状膦酸酯B的混合物化学文摘登记号:170836-68-716.3,9-二甲基-2,4,8,10-四氧杂-3,9-二磷杂螺[5.5]十一烷3,9-二氧化物17.1-丙基膦酸环酐;中國商品編號 2930909042、2931510000、2931410000、2931499020、2931440000、2931430000、2931470000、2931590060、2931590070、2931450000、3824999950、2931480000、2931460000;4.含有一个磷原子
并有一个甲基、乙基
或(正或异)丙基原
子团与该磷原子结
合的化学品,不包括
含更多碳原子的情
形,但第一类名录所
列者除外
例如:
甲基膦酰二氯(CAS
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
(CAS756-79-6)
例外:地虫磷:二硫
代乙基膦酸-S-苯基
乙 酯 ( CAS
944-22-9)
-
1C450.b.12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化盐例如:1.2-(N,N-二甲氨基)乙硫醇(别称:N,N-二甲氨基-乙-2-硫醇、2-(N,N-二甲基)乙硫醇胺)2.2(-N,N-二乙氨基)乙硫醇(别称:N,N-二乙氨基-乙-2-硫醇、2-(N,N-二乙基)乙硫醇胺)3.2(-N,N-二正丙基氨基)乙硫醇(别称:N,N-二正丙基氨基-乙-2-硫醇、2-(N,N-二正丙基)乙硫醇胺)4.2(-N,N-二异丙基氨基)乙硫醇(别称:N,N-二异丙基氨基-乙-2-硫醇、2-(N,N-二异丙基)乙硫醇胺)5.2(-N,N-二甲氨基)乙硫醇盐酸盐(别称:N,N-二甲氨基-乙-2-硫醇盐酸盐、2-(N,N-二甲基)乙硫醇胺盐酸盐)6.2(-N,N-二乙氨基)乙硫醇盐酸盐(别称:N,N-二乙氨基-乙-2-硫醇盐酸盐、2-(N,N-二乙基)乙硫醇胺盐酸盐)7.2(-N,N-二正丙基氨基)乙硫醇盐酸盐(别称:N,N-二正丙基氨基-乙-2-硫醇盐酸盐、2-(N,N-二正丙基)乙硫醇胺盐酸盐)8.2(-N,N-二异丙基氨基)乙硫醇盐酸盐(别称:N,N-二异丙基氨基-乙-2-硫醇盐酸盐、2-(N,N-二异丙基)乙硫醇胺盐酸盐);中國商品編號 2930600000、2930909042;12.二烷(甲、乙、
正丙或异丙)氨基乙
-2-硫醇及相应质子
化盐
官方海關商品編號欄空白者仍可能依法須辦兩用物項許可;不得自行猜配稅則號別。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化審法)(部分):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等特定化學物質之出口受管理。(經濟產業省 / 環境省)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有機化學品部分規格屬安全保障管制;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508 一、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輸入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並依F01規定辦理。(二)如屬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應依F01規定辦理。二、進口非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原料,應依F01規定辦理。三、如屬食品添加物之樣品、贈品,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貨品進口同意書」。四、進口非供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用途者,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999999999508,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1.85 公噸 99.89%
- 日本 0.00 公噸 0.05%
- 南韓 0.00 公噸 0.05%
- 加拿大 — 0.00%
- 印度 — 0.00%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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