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41010104
人用醫藥製劑,含青黴素類或具有青黴素酸結構之衍生物者
人用青黴素製劑:零售包裝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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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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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品醫療機器等法(藥機法)
部分
屬該法管制之醫藥品、醫療器材出口受管理。 (厚生勞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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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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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進口人用藥品(包括製劑、原料藥、助診藥類及人用生物製劑):應檢附(一)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及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輸入)藥品許可證影本,或(二)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藥事法 第 39 條 第 82 條
適用條文 第 39 條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人用藥品(製劑、原料藥、生物製劑等)應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及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輸入藥品許可證或同意文件,經查驗登記核准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82 條查看 藥事法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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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莫西林 2013-12-16
申報貨品:阿莫西林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屬青黴素衍生物,且為零售包裝,參據HS註解稅則第3004節之詮釋及CROSS美國海關稅則案例(NY 879590)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004.10.10.10-4。
材質成分:主要成分:阿莫西林。其化學名為:(2s,5r,6r)-3,3-二甲基-6-[(R)-(-)-2-氨基-(4-羥基苯基)乙醯氨基]-7-氧代-4-硫雜雙環[3,2,0]庚烷-2-甲酸三水化物 性狀:本品為白色或淺黃色粉末
功能用途:本品主要用於革蘭氏陽性菌和陰性菌感染。呼吸道、消化道。泌尿道、皮膚及軟組織、肝、膽感染、肺炎。支氣管炎、乳房炎、子宮內膜炎等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奧地利 183.37 公噸 57.74%
- 義大利 124.89 公噸 39.32%
- 英國 6.25 公噸 1.97%
- 法國 2.07 公噸 0.65%
- 美國 0.92 公噸 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