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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製劑,含有去甲羥安定(歐沙氮平、去甲羥氮平)及其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者
去甲羥安定製劑:BZD類抗焦慮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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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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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品醫療機器等法(藥機法)
部分
屬該法管制之醫藥品、醫療器材出口受管理。 (厚生勞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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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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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管制藥品(包括人用、動物用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品及其原料)應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入憑照或輸入同意書);該同意文件第二聯於通關時經海關核驗簽署後,由進口人交還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6 條 第 39 條
適用條文 第 16 條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得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 二、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受託藥商得製造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 三、西藥製造業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得辦理管制藥品原料藥之購買、輸入及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出、製造、販賣。 四、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得辦理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管制藥品(含人用、動物用麻醉藥品、影響精神藥品及其原料)前,須依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核發同意文件(輸入憑照或輸入同意書),通關時並經海關核驗簽署;未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第三、四級管制藥品者,將依本條例處罰。
違反罰則 第 39 條查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或受檢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受檢者違反第三十三條…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