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稅則查詢 日本 → 台灣

38089420001

消毒劑成品

消毒劑成品:成品消毒製劑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7.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820

    (一)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3規定辦理。(二)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504規定辦理。(三)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應依552規定辦理。(四)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五)進口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應依553規定辦理。(六)進口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應依508規定辦理。(七)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註明「本貨品非屬人用藥品、人用醫療器材、環境衛生用藥品、動物用藥品、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字樣,免依上述規定辦理。(1)

    相關法律
    藥事法 第 39 條 第 82 條
    適用條文 第 39 條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人用藥品應依藥事法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衛生福利部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查看 藥事法 ›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25 條 第 62 條
    適用條文 第 25 條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者,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之輸入,應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為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登錄之醫療器材,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並通知原許可證所有人。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醫療器材前,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後始得輸入;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62 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看全文 ›

    查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 ›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9 條 第 46 條
    適用條文 第 9 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效力)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 前項取得許可證之環境用藥屬一般環境用藥者,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上公告其製造或輸入廠商、產品名稱、許可證字號、成分、性能及產品標示等資料,方便一般民眾查詢。 輸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環境用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應依規定取得環境部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後辦理;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可處負責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46 條

    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製造、加工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劣質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條或第八條第三款之環境用藥… 看全文 ›

    查看 環境用藥管理法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12 條 第 33 條
    適用條文 第 12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程序、許可證之變更、展延、補發、換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作為核發及展延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基準;動物用…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動物用藥品(含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前,應將成分、性能、製法等資料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登記,取得輸入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動物用禁藥,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禁藥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45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33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查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3 條 第 55 條
    適用條文 第 13 條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 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 廢棄、輸出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運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於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分級運作量者…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辦理;未經許可擅自輸入者,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違反罰則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其運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 看全文 ›

    查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查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60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龍魚'O'全效性水質處理劑('O' Arowana Care Water Conditioner) 120... 2018-05-15

    申報貨品:龍魚'O'全效性水質處理劑('O' Arowana Care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50ml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成分為水 85%、黃芩 1%、大黃 0.5%、地肤子 1%、檳榔 0.5%、苦蔘根 1%、乾薑根 1%、苦蔘 7%、生薑 3%,加工製程為將材料研磨成粉裝入網袋並加水再將液體裝瓶而得之產品,可抑制有害細菌、寄生蟲、原蟲和霉菌四合一。嗣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3月28日防檢一字第1070211864號函示,不以動物用藥品列管,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808節目註解及解釋準則三(丙)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808.94.20.00-1「消毒劑成品」。

    材質成分:水 85%、黃芩 1%、大黃 0.5%、地肤子 1%、檳榔 0.5%、苦蔘根 1%、乾薑根 1%、苦蔘 7%、生薑 3%

    功能用途:利用天然草本植物成份(不含化學藥品成份)來作為水質處理,營造飼養魚類及水中、兩棲生物的環境

    發文文號 107AA0320

  • T2 寄生蟲水質處理劑(T2 External Parasite Herbal Water Conditione... 2018-05-15

    申報貨品:T2 寄生蟲水質處理劑(T2 External Parasite Herbal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50ml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成分為水 87%、大黃 1%、生薑 2%、苦蔘 2%、檳榔 8%,加工製程為將材料研磨成粉裝入網袋並加水再將液體裝瓶而得之產品,可抑制水質外部寄生蟲(錨蟲、針蟲、車輪蟲及指環蟲),經查其屬生物學中之微生物範疇。嗣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3月28日防檢一字第1070211864號函示,不以動物用藥品列管,參據HS註解第3808節對消毒劑之詮釋,依據解釋準則一(第6類類註二)及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808.94.20.00-1「消毒劑成品」。

    材質成分:水 87%、大黃 1%、生薑 2%、苦蔘 2%、檳榔 8%

    功能用途:利用天然草本植物成份(不含化學藥品成份)來作為水質處理,營造飼養魚類及水中、兩棲生物的環境

    發文文號 107AA0316

  • 魚'O'全效性水質處理劑('O' Fish Care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 2018-05-15

    申報貨品:魚'O'全效性水質處理劑('O' Fish Care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50ml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成分為水 87%、地肤子 1%、檳榔 0.5%、苦蔘根 1%、乾薑根 1%、生薑 2%、黃芩 5%、大黃 2.5%,加工製程為將材料研磨成粉裝入網袋並加水再將液體裝瓶而得之產品,可抑制有害細菌、寄生蟲、原蟲和霉菌四合一。嗣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3月28日防檢一字第1070211864號函示,不以動物用藥品列管,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808節目註解及解釋準則三(丙)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808.94.20.00-1「消毒劑成品」。

    材質成分:水 87%、地肤子 1%、檳榔 0.5%、苦蔘根 1%、乾薑根 1%、生薑 2%、黃芩 5%、大黃 2.5%

    功能用途:利用天然草本植物成份(不含化學藥品成份)來作為水質處理,營造飼養魚類及水中、兩棲生物的環境

    發文文號 107AA0319

  • T4 原蟲水質處理劑(Protozoan Herbal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5... 2018-05-15

    申報貨品:T4 原蟲水質處理劑(Protozoan Herbal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50ml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成分為水 87%、檳榔 1%、乾薑根 2%、黃芩 5%、大黃 5%,加工製程為將材料研磨成粉裝入網袋並加水再將液體裝瓶而得之產品,功能為抑制水中原蟲,且態樣為零售包裝,原蟲為原生動物之簡稱,其中鞭毛蟲指具備一根或多根鞭毛的微生物,肉足蟲及孢子蟲分別屬原生動物界之肉足綱及孢子綱,纖毛蟲屬原生動物界之纖毛蟲門,以上皆屬「微生物」範疇,嗣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3月28日防檢一字第1070211864號函示,不以動物用藥品列管,參據HS註解第3808節對消毒劑之詮釋,

    材質成分:水 87%、檳榔 1%、乾薑根 2%、黃芩 5%、大黃 5%

    功能用途:利用天然草本植物成份(不含化學藥品成份)來作為水質處理,營造飼養魚類及水中、兩棲生物的環境

    發文文號 107AA0318

  • T1 細菌水質處理劑(Bacteria Herbal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50... 2018-05-15

    申報貨品:T1 細菌水質處理劑(Bacteria Herbal Water Conditioner) 120ml、250ml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成分為水 87.5%、生薑 3%、苦蔘 7%、乾薑根 1%、苦蔘根 1%、檳榔 0.5% ,加工製程為將材料研磨成粉裝入網袋並加水再將液體裝瓶而得之產品,可抑制水質之革蘭氏陰性細菌。嗣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3月28日防檢一字第1070211864號函示,不以動物用藥品列管,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808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808.94.20.00-1「消毒劑成品」。

    材質成分:水 87.5%、檳榔 0.5%、苦蔘根 1%、乾薑根 1%、苦蔘 7%、生薑 3%

    功能用途:利用天然草本植物成份(不含化學藥品成份)來作為水質處理,營造飼養魚類及水中、兩棲生物的環境

    發文文號 107AA0315

  • 屈臣氏多用途濕巾 2018-03-22

    申報貨品:屈臣氏多用途濕巾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含Ethyl Alcohol及Benzalkonium Chloride之不織布濕巾,具有殺菌功能,可用於手部、廚廁及居家用品之清潔。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3808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808.94.20.00-1「消毒劑成品」。

    材質成分:不織布及其他成分(Ethyl Alcohol、Benzalkonium Chloride…等)

    功能用途:清潔除菌

    發文文號 107AA0211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7,048.14 公噸 45.15%
  2. 越南 2,196.38 公噸 14.07%
  3. 馬來西亞 1,204.53 公噸 7.72%
  4. 日本 1,021.89 公噸 6.55%
  5. 英國 835.46 公噸 5.35%

快遞單號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