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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淚瓦斯

催淚瓦斯:刺激性噴劑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CN,NZ,SG,SZ)
第三欄 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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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但軍事機關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4 條 第 11 條
    適用條文 第 4 條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警棍、警銬,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具結)書。 二、輸入國家信用狀。 三、外銷訂單(附中文譯本)。 四、產品中文說明書。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許可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核准之製造廠商,應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檢附前二項文件經直轄市、縣(…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警械(警棍、警銬等)之輸入須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軍事機關為國防部同意文件),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有法定消極資格情形者不予許可,不得擅自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

    違反罰則 第 11 條

    廠商、經營金銀珠寶業負責人、申請購置單位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定製、售賣、持有警棍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申請者,不予許可: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判決有…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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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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