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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60000006

生質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石油或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以重量計低於70%者

生質柴油:植物油製生質燃料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CN,NZ,SG)
第三欄 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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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檢附經濟部能源署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
    能源管理法 第 6 條 第 20-1 條
    適用條文 第 6 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能源產品前,須檢附經濟部能源署同意文件並遵行能源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未經許可而經營能源產品輸入業務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20-1 條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全文 ›

    查看 能源管理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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