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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28020005

紙、紙板(片)及氈呢,以青石棉為主要成分或以青石棉及碳酸鎂為主要成分之混合物製

青石棉:藍石棉紙氈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1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562

    應檢附環境部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8 條 第 45 條
    適用條文 第 38 條

    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並僅限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依據國際公約與我國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國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地區,且接受國處理機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事業廢棄物之輸入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除外);違反第38條第1項輸入規定情節嚴重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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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3 條 第 55 條
    適用條文 第 13 條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 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 廢棄、輸出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運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於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分級運作量者…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前,須檢附環境部同意文件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未經許可擅自輸入者,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違反罰則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其運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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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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