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040010907
其他銅及黃銅廢料及碎屑
銅:廢料碎屑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2.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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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有害廢棄物等輸出入規制法 別表第2 第36(巴塞爾公約)— 銅廢料
部分
銅廢料中屬巴塞爾管制者,出口需輸出承認+環境大臣確認。 (經濟產業省 / 環境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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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但軍事機關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適用條文 第 16 條前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廠商得申請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外銷或槍枝保養業務,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逐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供外銷者,應檢附外商訂單或足資證明其製造外銷之文件,並附中文譯本;進口者,應檢附契約書或委託書。 三、槍砲、彈藥型號、型錄、產品之平面及立體設計圖,並附有比例尺標記等資料一式六份及數量明細表。 四、廠商所屬或委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進口槍砲彈藥或相關物品前,廠商須取得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之許可,並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軍事機關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辦理通關。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美國 5,793.70 公噸 68.97%
- 菲律賓 725.14 公噸 8.63%
- 中國大陸 557.90 公噸 6.64%
- 泰國 457.78 公噸 5.45%
- 馬來西亞 259.20 公噸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