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12000005 同位素分離機與設備及其零件
核反應器:核能設備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欄
- 0%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中國大陸)
-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進境範圍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國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與電腦儲存介質 ③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連帶禁止之禁止進境 7 類含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與精神藥物。(中國海關總署)
- 2026 官方目錄|出口管制候選 11 項(部分):中國 10 位碼與台灣 CCC 僅共用 HS6;本號別候選包含:1B226 电磁同位素分离器、1B233.b.1 锂汞齐的液-液交换填料塔、1B233.b.3 锂汞齐电解槽;另有 8 項請至稅則詳細頁展開。命中須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未命中仍須依品名、性能、用途及最終用戶判定。(商務部 / 海關總署) 監管證件代碼:3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限制出境 7 項:①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②國家貨幣 ③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④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⑤貴重中藥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為進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別涉及旅客攜帶、行李與寄遞申報;不等於所有商業出口無線電設備都要 SRRC。SRRC 型號核准適用於中國境內銷售、使用,商業出口是否須許可仍按兩用物項技術描述、用途與最終用戶判定。(中國海關總署)
-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國郵發〔2016〕107 號):19 類 188 種禁寄物品,集運高風險者:第 4 類壓縮和液化氣體(含打火機)、第 5 類易燃液體(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類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第 16 類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盜版品、假藥)、第 17 類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象牙、虎骨)。另《快遞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806 號,2025-06-01 施行)要求實名收寄、收寄驗視與安全檢查。(國家郵政局 / 公安部 / 國家安全部)
- 個人郵遞物品出境限值(寄台灣 800 元人民幣):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個人寄往港、澳、台地區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為 1000 元人民幣。⚠️ 800 元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超出者「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僅郵包內單一不可分割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者例外。另《海關法》第 46 條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者一律按貨物辦理。(中國海關總署)
- 一般出口程序:一般貨物出口須辦理出口報關(商品編號 10 碼)。集運包裹主流走跨境電商 9610「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經營主體須為企業),次之為快件貨物類(KJ2 報關單)或郵政 EMS/國際小包。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報即可。(中國海關總署)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中國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中國海關商品編號為 10 碼,第 7 碼起與台灣稅則號別不對應;且官方明訂「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兩用物項並規定「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故不得僅以號列判斷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現處於暫停實施期間,實際出口規定以中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2026 官方兩用物項目錄:HS6 840120 共 11 項候選
商品範圍以官方品名與描述為準;中國10位海關商品編號僅供通關申報參考。台灣與中國只共用前6位HS,卡片關聯均屬候選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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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226
电磁同位素分离器;中國商品編號 8401200000;为一个或多个离子源设计或配备,能够提供总的离子束电
流大于等于50mA的电磁同位素分离器。
说明:
1.1B226 项管制能够富集稳定同位素以及铀同位素
的分离器。能够分离一个质量单位差的铅同位素的分离
器,必然能够富集有三个质量单位差的铀同位素。
2.1B226 项管制离子源和收集器都在磁场内的分离
器,以及两者都布置在磁场外的分离器。
技术说明:单一50mA离子源可以从天然丰度的给料中每
年分离出不到3g的高浓铀(HEU)。
-
1B233.b.1
锂汞齐的液-液交换填料塔;中國商品編號 8401200000;b.基于锂-汞齐
工艺过程的锂
同位素分离设
1.专门设计用于锂
汞齐的液-液交换填
料塔;
-
1B233.b.3
锂汞齐电解槽;中國商品編號 8401200000;3.锂汞齐电解槽;
-
1B233.b.4
浓缩氢氧化锂溶液的蒸发器;中國商品編號 8401200000;4.用于浓缩氢氧化
锂溶液的蒸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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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出口管制清單第36項
气体离心机;中國商品編號 8401200000;气体离心机通常由直径在75mm和650mm之间
的薄壁圆筒组成。圆筒处在真空环境中并且以大
约300m/s或更高的线速度旋转,旋转时其中轴
线保持垂直。为了达到高的转速,旋转构件的结
构材料必须具有高的强度/密度比,而转筒组件
及其单个构件必须按高精度公差来制造以便使
不平衡减到最小。与其他离心机不同,浓缩铀用
的气体离心机的特点是:在转筒室中有一个(或
几个)盘状挡板和一个固定的管列用来供应和提
取UF 气体,其特点是至少有三个单独的通道,
6
其中两个与从转筒轴向转筒室周边伸出的收集
器相连。在真空环境中还有一些不转动的关键物
项,它们虽然是专门设计的,但不难制造,也不
是用独特材料制造的。不过,一个离心机设施需
要大量的这种构件,因此其数量是能够反映最终
用途的一个重要指标。
-
核出口管制清單第38項
气体离心机完整的转筒组件;中國商品編號 8401200000;用本节注释中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
度比材料制成的若干薄壁圆筒或一些相互连接
的薄壁圆筒;如果是相互连接的,则圆筒通过以
下气体离心机环或波纹管所述的弹性波纹管或
环连接。转筒(如果是最终形式的话)装有以下
气体离心机挡板和气体离心机顶盖/底盖所述一
个(或几个)内挡板和端盖。但是完整的组件可
能只以部分组装形式交货。
-
核出口管制清單第39項
气体离心机转筒;中國商品編號 8401200000;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厚度为12mm 或更薄的直径
在75mm和650mm之间、用本节注释部分离心
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
密度比材料制成的薄壁圆筒。
-
核出口管制清單第40項
气体离心机环或波纹管;中國商品編號 8401200000;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局部支承转筒或把数个转
筒连接起来的构件。波纹管是壁厚3mm或更薄
的直径在75mm和650mm之间、用本节注释部
分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的一种或一种以上
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有褶短圆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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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出口管制清單第41項
气体离心机挡板;中國商品編號 8401200000;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在 75mm 和 650mm 之
间、用本节注释部分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的
各种高强度/密度比材料之一制成的安装在离心
机转筒内的盘状构件,其作用是将排气室与主分
离室隔开,在某些情况下帮助UF 体在转筒的主
6
分离室中循环。
-
核出口管制清單第42項
气体离心机顶盖/底盖;中國商品編號 8401200000;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在 75mm 和 650mm 之
间、用本节注释部分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的
各种高强度/密度比材料之一制成的装在转筒端
部的盘状构件,这样就把UF 容在转筒内,在有
6
些情况下还作为整体一部分支承、保持或容纳上
轴承件(顶盖)或支持马达的旋转件和下轴承件
(底盖)。
-
核出口管制清單第131項
同位素电磁分离器及部件;中國商品編號 8401200000;为分离铀同位素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同
位素电磁分离器及其设备和部件包括:
(a)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单个或多个铀离子
源由蒸气源、电离器和束流加速器组
成,用石墨、不锈钢或铜等适当材料
制造,能提供总强度为50mA或更高
的离子束流;
(b)离子收集器
收集器板极由专门为收集浓缩和贫化
铀离子束而设计或制造的两个或多个
槽和容器组成,用石墨或不锈钢一类
的适当材料制造;
(c)真空外壳
为铀电磁分离器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真
空外壳,用不锈钢一类适当的非磁性
材料制造,设计在0.1Pa或以下的压
力下运行;
注释:
外壳专门设计成装有离子源、收集器
板极和水冷却管路,并有用于扩散泵
连接结构和可用来移出和重新安装这
些部件的开闭结构。
(d)磁极块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极块,直径大于
2m,用来在同位素电磁分离器内维持
恒定磁场并在毗连分离器之间传输磁
场。
官方海關商品編號欄空白者仍可能依法須辦兩用物項許可;不得自行猜配稅則號別。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工具機、泵、半導體製造設備等部分規格品屬安全保障管制;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581 應檢附核能安全委員會同意文件。
- 原子能法
:適用條文 第 26 條 — 游離輻射之防護,依左列規定:
一、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執照。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在工程完竣後,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作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
三、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人,應受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並應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之執照。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在使用前,應作游離輻射防護之安全檢查,檢查紀錄應存備查考。
… 輔助說明:進口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所有人應向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申請執照並取得同意文件;違反規定擅自輸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並沒收該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 違反罰則 第 32 條 —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並沒收其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
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原料者。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燃料者。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運用核子反應器者。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
-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前項之運作,應製作完整之料帳紀錄,妥善保存,定期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之運作過程中,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其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並得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之運作,或命採行必要之措施。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處分時,應以書面… 輔助說明: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非經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許可不得為之,並應製作完整料帳紀錄妥善保存;違反第15條第1項未經許可輸入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者,可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40 條 — 違反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輸出規定(台灣)
- 541 應檢附核能安全委員會同意文件。
- S01 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內列管項目出口或再出口至北韓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並憑以報關出口。
- S03 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內列管項目出口或再出口至伊朗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並憑以報關出口。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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