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264100001 其他自力推動機械,具輪胎者
起重機吊車:船用碼頭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欄
- 7.5%
稽徵代號:Z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工具機、泵、半導體製造設備等部分規格品屬安全保障管制;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608 (一)駕駛盤限為左方者;但總重逾150公噸、寬度逾3.5公尺或高度逾5.6公尺者,不在此限。(二)進口符合上述但書規定者,應於進口報單註明「進口後不得請領牌照及臨時通行證,亦不得行駛於道路」字樣。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適用條文 第 17 條 — 汽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驗車輛來歷憑證,經檢驗合格後發給牌照:
一、國內製造之車輛,應繳驗車輛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及統一發票。
二、國內製造之車身,應繳驗車身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及車身之統一發票。
三、進口之車輛:
(一)向貿易商或經銷商購買新車者,應繳驗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出廠證明、貿易商或經銷商開立之統一發票。
(二)購買免稅進口轉售車輛者,… 輔助說明:進口汽車(如限左駕等)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時,應繳驗進口與貨物稅完稅或免稅照證等車輛來歷憑證,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發給牌照;不符規定者不得領照行駛。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貨名:LHM移動式港口起重機 型號:LHM280(2016-01-04)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所附型錄說明,係具有輪胎之可移動式起重機,依據HS註解第8426節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426.41.00.00-1號「其他自力推動機械,具輪胎者」。 材質成分::鋼鐵架構及電子零件 功能用途::船邊散雜貨裝卸,海運貨櫃裝卸 發文文號 105DA0001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日本 2,446.94 公噸 70.77%
- 中國大陸 748.79 公噸 21.66%
- 德國 165.56 公噸 4.79%
- 波蘭 69.92 公噸 2.02%
- 義大利 26.50 公噸 0.77%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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