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771000104 製造光碟用射出成型機
光碟射出機:生產光碟的射出成型設備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3%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欄
- 7.5%
稽徵代號:Z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工具機、泵、半導體製造設備等部分規格品屬安全保障管制;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236 應檢附輸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
- 光碟管理條例
:適用條文 第 12 條 — 製造機具之輸出或輸入,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製造機具之申報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輔助說明:輸入光碟(預錄式光碟)製造機具前,應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即輸入製造機具者,可處新臺幣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登記,屆期未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罰則 第 21 條 —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補辦登記;屆期未補辦者,應按次限期補辦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補辦為止。
- 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適用條文 第 6 條 — 出進口人應檢具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
出進口人未檢具申報備查文件者,海關得於其具結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辦登記後,准予放行,並將出進口通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辦理。 輔助說明:進口光碟製造機具者,應於輸入前填具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檢具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未檢具者,須依光碟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具結補辦登記後始得放行。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日本 25.00 公噸 100.00%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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