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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11010004

防爆型電動機,輸出未超過37.5瓦者

防爆電動機:適用於危險環境的馬達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CN,NZ,SG)
第三欄 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375

    一、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受指定產品),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勞動部認可之型式驗證機構核發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書,並應申報填列登錄完成通知書號碼(十四碼)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號碼(十四碼)。進口受指定產品如未取得前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得向勞動部辦理輸入品具結先行放行,並應申報填列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號碼(十四碼)。二、進口符合下列之受指定產品,逐案於指定網站完成填報,及上傳勞動部核發之同意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確認文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指定代碼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一)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者。(二)屬專供

    相關法律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7 條 第 44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前,其構造、性能及防護應符合安全標準並取得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書;製造者或輸入者未依規定登錄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44 條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按次處罰。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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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120 條
    適用條文 第 120 條

    特殊構造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適用本標準規定有困難時,製造者或進口者應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構造圖說等相關技術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能者,得不適用本標準之部分規定;其安全性能,應依風險控制及安全設計學理,具有符合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規範等之同等以上安全性能。 前項認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勞動部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前,其構造及性能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特殊構造適用標準有困難時,進口者應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構造圖說,並取得勞動部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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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 11 條
    適用條文 第 11 條

    機械器具之製造商或進口商向檢定機構申請型式檢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機械器具基本資料。 二、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 三、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四、構造圖。 五、電氣回路圖。 六、性能說明書。 七、操作說明書。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文件或物 件。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之 電子檔。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前,製造商或進口商須向檢定機構申請型式檢定,取得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書,並於報關時申報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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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美國 0.12 公噸 71.08%
  2. 德國 0.05 公噸 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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