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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76900204

無線電廣播或電視播放器具以外之傳輸器具

電視機:接收影音訊號的顯示設備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6%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602

    (一)進口屬「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後由海關放行。但屬軍事專用者,應取得國防部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後由海關放行。(二)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審驗合格之低功率射頻器材、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業餘無線電臺,免請領進口核准證,但應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核發之審驗證明辦理通關。(備註:原由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之前揭證明文件亦適用本規定。)(1)

    相關法律
    電信管理法 第 65 條 第 82 條
    適用條文 第 65 條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須先經核准或審驗合格後始得輸入;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違反罰則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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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16 條
    適用條文 第 16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始得輸入。 前項進口許可證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及申請流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前,原則上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進口許可證,且該器材須經型式認證或審驗合格後始得輸入;本辦法僅規範輸入管理程序,違反之處罰另依電信管理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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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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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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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查看 貿易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3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小型商用衛星地面站傳輸器(VSAT Transmitter) 型號:TK212 (其機殼... 2012-10-17

    申報貨品:小型商用衛星地面站傳輸器(VSAT Transmitter) 型號:TK212 (其機殼外觀顏色及包裝彩盒會因應市場需求或銷售策略而有變動,其產品主體用途功能不變) 規格:如附件說明書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書面資料說明,為小型商用衛星地面傳輸站,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517.69.00.20-4「無線電廣播及電視播放器具以外之傳輸器具」項下。

    功能用途:用在小型商用衛星地面系統中的發射器,此系統主要功能乃提供企業以14~14.5Ghz的頻帶,以QPSK的數位調變方式,發射到衛星,以點對點的方式,來傳輸數位資料或影像訊號,非屬數位電視機上盒。

    發文文號 101AA0794

  • 家犬訓練設備:SKEDADDLE DIY PACK-移動式無線發射器 2011-03-01

    申報貨品:家犬訓練設備:SKEDADDLE DIY PACK-移動式無線發射器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據檢附型錄說明,為一移動式無線發射器,電波訊號有效範圍為直徑10呎,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517.69.00.20-4。

    功能用途:家犬訓練/裝置在寵物頸上的接收器,如接近發射器的邊界範圍會發出警訊

    發文文號 100AA0185

  • 家犬訓練設備:GROUNDSKEEPER DIY PACK-移動式有線發射器 2011-03-01

    申報貨品:家犬訓練設備:GROUNDSKEEPER DIY PACK-移動式有線發射器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據檢附型錄說明,為一有線發射器,利用連接於有線發射器的邊界訊號線形成所需限制範圍,再經由邊界訊號線發射出FM調頻訊號,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517.69.00.20-4。

    功能用途:家犬訓練/裝置在寵物頸上的接收器,如接近發射器的邊界範圍會發出警訊

    發文文號 100AA0184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德國 0.29 公噸 45.64%
  2. 以色列 0.15 公噸 23.45%
  3. 南韓 0.08 公噸 13.15%
  4. 美國 0.06 公噸 8.72%
  5. 越南 0.02 公噸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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