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87090005
其他車輪及其零件與附件
車輪:其他車輛的車輪及配件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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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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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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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相關法律商品檢驗法 第 3 條 第 60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之商品,應依商品檢驗法執行檢驗、報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及進入市場;違反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輸入或進入市場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60 條查看 商品檢驗法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重行報驗、第四十條第一項重行登錄或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重新聲明之規定。 四、以詐偽方法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五、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核銷。 …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3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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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車用車輪(含輪圈、輪輻,未裝配輪胎)、型號Monoblock、直徑18吋 2017-09-30
申報貨品:賽車用車輪(含輪圈、輪輻,未裝配輪胎)、型號Monoblock、直徑18吋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之資料說明,為供機動車輛用18"鋁合金車輪(含輪圈、輪輻,未裝配輪胎),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8708節之詮釋:「本節之零件及附件包括下列各項:(A)…(K)車輪,不論是否已裝配車胎者。」,依據解釋準則一及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08.70.90.00-5「其他車輪及其零件與附件」。
材質成分:鋁合金
功能用途: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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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纖維汽車輪框飾片 R10-X152規格長210mm*寬58mm*高15.5mm 2016-05-26
申報貨品:碳纖維汽車輪框飾片 R10-X152規格長210mm*寬58mm*高15.5mm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其檢附之資料說明,係碳纖維製汽車輪框飾片,用於汽車輪圈上裝飾用,參據HS註解對第8708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708.70.90.00-5號。
材質成分:100% 碳纖維複合材料
功能用途:裝配於汽車輪圈上做為裝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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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座電動貨車(AW1012H)用輪框 2015-07-22
申報貨品:2人座電動貨車(AW1012H)用輪框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根據檢附及後補之資料說明,係電動貨車輪框,屬稅則第8708節範疇,依據解釋準則一及六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708.70.90.00-5號。
材質成分:將進口,以下箭頭所拉出來的零件。(請見申請書上圖示),組成材質:鋁
功能用途:農業用途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 列管標記
- T*
- 列管類別
- (T/T*)車輛類
- 適用稅率
- 依條例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4,045.89 公噸 67.29%
- 日本 736.77 公噸 12.25%
- 泰國 537.15 公噸 8.93%
- 中華民國 250.50 公噸 4.17%
- 南韓 145.95 公噸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