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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00000103

坦克車與其他裝甲機動作戰用車輛,不論已否裝有武器

坦克車:裝甲軍用戰鬥車輛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641

    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本貨品輸入前須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證或檢附指定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並依許可證內容辦理進口;未依規定取得許可或違反輸入管制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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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
    輔助說明

    進口本類軍用或國防相關貨品(如航空器用信號彈)前,應依規定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或航空器使用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辦理進口,未檢附指定主管機關同意文件者不得通關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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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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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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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2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民國三十三年M5A1歷史珍藏車輛 型號:M5A1、規格:重量14.7噸、長度:4... 2013-07-23

    申報貨品:民國三十三年M5A1歷史珍藏車輛 型號:M5A1、規格:重量14.7噸、長度:4.5米、寬度:2.46米、高度2.3米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為M5A1坦克車,參據H.S.中文註解對第8710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10.00.00.10-3。

    材質成分:金屬-如附件一照片

    功能用途:公開展示、歷史教育、電影道具

    發文文號 102AA0635

  • 符合美國菸酒槍炮及爆裂物管理局(BATFE)之解除武裝輕型坦克車 型號... 2010-12-22

    申報貨品:符合美國菸酒槍炮及爆裂物管理局(BATFE)之解除武裝輕型坦克車 型號:Stuart M5A1 規格:重量14.7噸、長度4.5米、寬度2.46米、高度2.3米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申請人檢附之資料說明,來貨核屬解除武裝之輕型坦克車,依H.S中文註解第1329頁對稅則8710節坦克車及其他機動之裝甲戰鬥車輛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10.00.00.10-3「坦克車與其他裝甲機動作戰用車輛及其零件,不論已否裝有武器。」項下。

    材質成分:金屬-詳附件M5A1坦克車

    功能用途:電影道具

    發文文號 099AA0650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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