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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16020007

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

裝有電動機動力之腳踏車(電動自行車):以電動馬達驅動或輔助的兩輪腳踏車。時速通常限制25km/h以下。與純人力自行車及摩托車不同。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2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2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相關法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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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
    貿易法 第 15 條 第 28 條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看全文 ›

    查看 貿易法 ›
稽徵代號
T*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5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電動腳踏車/T5+ 2018-04-27

    申報貨品:電動腳踏車/T5+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電動腳踏車/T5+」,依檢附資料係使用鋰電池電力驅動馬達提供動力,可用把手之油門及煞車裝置控制車輛前進、轉向、加減速及煞車等操作,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小時,依據解釋準則一及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第871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

    材質成分:鋁合金框架腳踏車,鋰電池動力系統

    功能用途:一般腳踏車使用或開啟電動動力緩前行

    發文文號 107AA0276

  • 電動腳踏車/S6 2018-04-27

    申報貨品:電動腳踏車/S6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電動腳踏車/S6」,依檢附資料係使用鋰電池電力驅動馬達提供動力,可用把手之油門及煞車裝置控制車輛前進、轉向、加減速及煞車等操作,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小時,依據解釋準則一及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第871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

    材質成分:鋁合金框架腳踏車,鋰電池動力系統

    功能用途:一般腳踏車使用或開啟電動動力緩前行

    發文文號 107AA0277

  • 電動腳踏車/T6 2018-04-27

    申報貨品:電動腳踏車/T6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電動腳踏車/T6」,依檢附資料係使用鋰電池電力驅動馬達提供動力,可用把手之油門及煞車裝置控制車輛前進、轉向、加減速及煞車等操作,最高時速可達25公里/小時,依據解釋準則一及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第871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

    材質成分:鋁合金框架腳踏車,鋰電池動力系統

    功能用途:一般腳踏車使用或開啟電動動力緩前行

    發文文號 107AA0279

  • 電動腳踏車用車身(金屬架構,未含前,後輪,充電器,電動馬達,電瓶,電機... 2018-02-14

    申報貨品:電動腳踏車用車身(金屬架構,未含前,後輪,充電器,電動馬達,電瓶,電機啟動器)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係電動腳踏車用車身組件(不完整之電動腳踏車),由金屬製車架、方向把及燈具組成,已具有完整或完成電動腳踏車之主要特徵,依據解釋準則一、二(甲)及六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711.60.20.00-7號「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

    材質成分:整車組合明細: T車架(鐵)/方向把(鐵)/燈具佔整車30%,鎖匙開關/座墊,菜藍/電池/充電器/前輪/後輪(含馬達)/後視鏡/啟動器佔整車70%

    發文文號 107BA0027

  • YAMAHA PAS KISS (PA26K) 26吋電動輔助自行車 2017-08-07

    申報貨品:YAMAHA PAS KISS (PA26K) 26吋電動輔助自行車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26吋電動輔助自行車(PA26K)」,依檢附資料,係具有240W電動機輔助動力之腳踏車,充飽電狀態下最大行走距離為45KM,車頭有一專供幼兒乖坐之兒童座位,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871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

    功能用途:電動輔助自行車

    發文文號 106AA0492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列管標記
T*
列管類別
(T/T*)車輛類
適用稅率
免稅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華民國 20.28 公噸 43.27%
  2. 越南 14.43 公噸 30.80%
  3. 泰國 5.30 公噸 11.31%
  4. 中國大陸 4.28 公噸 9.14%
  5. 柬埔寨 1.14 公噸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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