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稅則查詢 日本 → 台灣

87150000000

嬰兒用車及其零件

嬰兒車:推著嬰兒的車及配件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CN,NZ,SG)
第三欄 1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C02

    本項下部分商品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相關法律
    商品檢驗法 第 3 條 第 60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之商品,應依商品檢驗法執行檢驗、報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及進入市場;違反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輸入或進入市場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60 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重行報驗、第四十條第一項重行登錄或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重新聲明之規定。 四、以詐偽方法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五、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核銷。 … 看全文 ›

    查看 商品檢驗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873.87 公噸 99.80%
  2. 越南 1.47 公噸 0.17%
  3. 荷蘭 0.20 公噸 0.02%
  4. 挪威 0.02 公噸 0.00%
  5. 南韓 0.02 公噸 0.00%

快遞單號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