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50000009 第0507‧90‧20‧00號所屬之「其他鹿茸(包括中藥用)」

鹿茸:中藥用的鹿角茸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22.5%
第三欄
22.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適用條文 第 34 條 — 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應施檢疫物到達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依前條第三項所定準則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但動物檢疫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出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 輔助說明:進口應施檢疫之動物及其產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須於貨物到達指定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該檢疫物並得逕予沒入。 違反罰則 第 41 條 —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
    • 植物防疫檢疫法 :適用條文 第 17 條 — 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 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檢疫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輸… 輔助說明:進口應施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前,輸入人須依防檢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罰則 第 22 條 —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輔助說明:大陸物品原則上不准輸入臺灣地區,僅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始得輸入;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適用條文 第 7 條 —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輔助說明: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之項目外,大陸地區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輸入前應確認該品項屬准許輸入項目並符合所定輸入條件。
    • 貿易法 :適用條文 第 15 條 —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輔助說明:本貨品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逕行報運進口;違反禁止或管制規定擅自輸入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 違反罰則 第 28 條 —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 98061000113 第0401.10.1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鮮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不超過1%者」
  • 98061000122 第0401‧10‧2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保久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不超過1%者」
  • 98061000211 第0401.20.1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鮮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超過1%但不超過6%者」
  • 98061000220 第0401.20.2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保久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超過1%但不超過6%者」
  • 98061000337 第0401‧40‧1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鮮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超過6%者,但不超過10%者」
  • 98061000346 第0401‧40‧2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保久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超過6%,但不超過10%者」
  • 98061000355 第0401‧50‧1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鮮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超過10%者」
  • 98061000364 第0401‧50‧20‧00號所屬之「未濃縮且未加糖及未含其他甜味料之保久乳(生乳及羊乳除外),含脂重量超過10%者」
  • 98061000417 第0403‧90‧29‧00號所屬之「其他酪乳,不論是否加糖或含有其他甜味料或香料,或添加水果、堅果或可可者」
  • 98061000426 第0403.90.40.00號所屬之「凝固乳,不論是否加糖或含有其他甜味料或香料,或添加水果、堅果或可可者」
  • 98061000435 第0403.90.59.00號所屬之「其他調味、改質或發酵之乳(包含酸乳酒),不論是否加糖或含有其他甜味料或香料,或添加水果、堅果或可可者」
  • 98061000499 第0403‧90‧90‧00號所屬之「其他乳油,不論是否加糖或含有其他甜味料或香料,或添加水果、堅果或可可者」
  • 98061000514 第1806.90.53.00號所屬之「調製奶水,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在5%或以上但低於10%者,加糖或含其他甜味料者」
  • 98061000523 第1806.90.55.00號所屬之「調味乳,含可可重量(以完全脫脂可可為基礎計算)在5%或以上但低於10%者」
  • 98061000612 第1901.90.25.00號所屬之「調製奶水,加糖或含其他甜料者」
  • 98061000621 第1901.90.27.00號所屬之「調味乳」
  • 98062000102 第0402.99.10.00號所屬之「鮮乳,加糖或其他甜味料者」
  • 98062000200 第0402.99.20.00號所屬之「乳水,加糖或其他甜味料者」
  • 98062000905 第0402.99.92.00號所屬之「其他乳,加糖或含其他甜味料者」
  • 98071000112 第1202‧30‧10‧00號所屬之「帶殼花生,種子」

延伸閱讀與工具

  • 📂 第 98 章總覽
  • 台灣關稅查詢完整指南
  • CCC Code 是什麼?
  • 進口稅試算機
  • 稅則號列搜尋
  • 需要辦理輸入許可證或查驗?看各簽審代號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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