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9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3-10|最後修訂: 2026-02-04
農民團體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之必需費用,得向貨主收取代辦費;其收費標準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農民團體為分攤農產品在共同運銷過程中所產生之意外損失,得訂定辦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在各類貨主應得之貨款中提存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