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10 條|農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3-10|最後修訂: 2026-02-04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之土地,視同農業用地。 前項用地應專供農產品共同運銷集貨場使用,其房屋稅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