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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2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內容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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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4 條(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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