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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5-12-19
📋
條文摘要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
📝 內容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 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