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0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