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