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2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