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4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8-01
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