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26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