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8 條|環境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2-03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土地讓與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受讓人相關資料者,於該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其責任與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責任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