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環境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2-03
依本法規定須提出、檢具之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評估調查資料、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等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