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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3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3 條|環境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2-03

內容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2 條(第 32 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4 條(第 34 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7 條(第 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