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6 條|環境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2-03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