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1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區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