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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內容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罰則

法人之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