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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7 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7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內容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