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