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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內容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前三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核算、推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罰則

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裁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 前三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核算、推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第 44 條)